阳光通识字〔2015〕3号
2023.11.修订
2024.02.23通识教育学院工作会议修订
一、为提升通识教育品质,強化通识课程的教学质量,顺利推展通识教育课务,特制定本管理要点,以完成阳光学院立德树人的通识育才任务与目标。(以下简称本要点)
二、通识教育课程的开设和任课教师的管理,由通识教育学院按《阳光学院关于通识教育课程开设与教学规范的说明》和本要点负责实施和管理。
三、通识课程由通识教育学院依我校的通识教育理念进行整体规划。所有课程开设均依《阳光学院关于通识教育课程开设与教学规范的说明》和《阳光学院通识教育课程审查要点》撰写授课计划,审核通过后始可实施。
四、教师教学品保机制
1. 教师需依通识教育学院公告之时程完成授课计划送审、参与磨课及公开观课等管理机制;其中公开观课列为期中教学反映意见之参考。
2. 通识教育课程教师磨课于开课前一周完成;磨课期间得邀请相关师长出席并提供教学建议,作为教师改进教学的参考。
3. 配合教师公开课时间,进行期中教学形成性评价,期末则与教务处同步实施课程教学意见反映调查表。
4. 担任通识教育课程之任课教师应负责学生出缺席之管理、纪录与考核。
5. 无故不按时提交成绩的教师,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并不再安排该教师承担通识教育课程教学任务。
6. 任课教师如因故无法上课,应及时告知通识教育学院,不得随意请他人代课。如有上述情事发生,一经查实,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五、学生修习学分管理
1. 各专业学生应按照各学院“人才培养方案”的规定分别选课,通识选修至少8学分,其中“公共艺术与审美体验”模块至少修满2学分,方能取得毕业资格。
2. 学生修习通识课程“公共艺术与审美体验”模块以线下实体课程为原则,其他课程模块得以选修当季慕课;但慕课最多以选修2学分为限。(2023级之前入学的老生不受限制)
3. 大一学生自下学期开始选修通识课程,限选一门。大二、大三学生每学期限选一门,毕业班学生不限选课门数,但必须达到毕业应修最低学分要求。
4. 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课程内容重复或近似的课程,否则不予计入学分。
六、学生成绩处理与课程考核资料存档方式
1. 线下实体课程的期末成绩由任课教师进行登录。慕课的期末成绩由通识教育学院负责登录。
2.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将学生成绩在网上登录完成,并连同下列考核材料包(如表一)掷交通识教育学院备查。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绩,需提前以书面报告通识教育学院。

3. 对学生评价考核的各种佐证材料存档方式,均依教务处公告办理,教师应妥善留存至少五年以供查核。
4. 通识教育学院在期末放假一周前,核查登录学生考核结果,转发各系并通知到学生,学生对考核成绩若有疑义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。
七、选课方式与时间
1. 通识教育学院根据各学院(部)通识教育课开课申请报告,经审核后编制各学期“通识教育课程总览表”,每年二月及九月公告于通识教育学院官网和公众号平台,以供学生查阅并作为选课参考。
2. 学生必须依规定在网上进行选课注册,凡未注册修课的学生不能取得学分。
3. 选课在每学期的第一周至第二周间完成,以线上方式进行两轮选课:第一轮仅限毕业班学生选课,第二轮则开放全体学生选课。
4. 通识课程开班名单确定后,一律不再变动。未经通识教育学院事先同意增加的选课学生,考核成绩不予认可。
八、课堂时间与资源管理
1. 通识教育课一般以32学时为准,统一在每学期的第3周至第13周上课,时段为周一至四晚上,即第 7、8、9 节,周五/周末期间不安排上課。如有必要调整,则依据通识教育学院的公告为准。
2. 通识教育课程实施地点及时间,由通识教育学院统一安排,不得任意更改。若有特殊需求者,请及时与通识教育学院连系进行调整。
3. 通识课程所需之教学耗材、场地设备与校外教学需求等,于提交授课计划时一并叙明申请(申请表格请参阅《阳光学院通识教育课程设课与审查说明》),由通识教育学院办理采购及协调。
4. 通识教师课时计算由通识教育学院在每学期第10周前完成统计,并寄交各二级学院纳入教师课时数计算。通识专任师资或外聘师资之课时由中心迳送人力资源处核发。协同开课之教师课时数计算依其约定之分配比例或时数计算。
九、学分置换
学生可依教务处相关规定向通识教育学院提出学分置换申请,置换原则如下:
1. 通识美育类2学分,以选修线下课为原则,不得置换学分。
2. 通识其他类4学分,学生得选择其中最多2学分修习慕课或以学分置换,但修习慕课或学分置换合计以为学分为限。
3. 置换课程仅限当学期修读的通识其他类课程,置换的课程专业性、目标性与融通性须经通识教育中心审查认定后方得置换。
4. 课程置换遵循“就高原则”,最小认定单位为0.5学分。认定标准及细节由通识教育中心订定,公告后实施。
5. 每年一月及六办理学分置換申请,具体时间依通识教育中心公告为准,逾期不受理。
6. 置换学分通过后,不得彻销或更改。
7. 申请置换学分之相关程序与表件,另案公告通知。若有未尽事宜,悉依教务处的《阳光学院学分认定与置换工作管理办法》办理。
十、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由通识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与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