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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光学院通识教育课程审查要点
时间:2024-03-15

2023.11.29通识教育中心会议通过




1. 为维持本校通识教育之品质,以实践“立德树人”及“三成就”(成就学生、成就教师、成就学校)的办学理想,特订定阳光学院通识教育课程设课与审查要点(以下简称本要点)。

2. 通识教育课程分为:

(1) 通识美育类模块:包括文学、音乐、美术、其他艺术类。

(2) 通识其他类模块:包括传统文化、社会科学、自然科学。

3. 通识课程每门课程皆为 2 学分。

4. 通识课程之开设应符合基础性(学术内涵)、多元性(跨领域)、统整性(内容连贯)之原则,注重深度与广度,结合理论与实践,而常识性、工具性、休闲性课程,不属于通识课程开课范围。

5. 通识课程设计需具备“博雅实践”之精神,并于授课大纲中导入行动/问题解决导向之课程元素,裨益本校学生养成下列通识教育核心能力指标:

(1) 审美力:对人与自我,人与他人,人与生态都能建立良好关系并和谐相处

(2) 思辨力:独立思考的析辩能力与价值判断的智慧

(3) 沟通力:表达、倾听与解决问题的能力

(4) 合作力:跨领域团队的协同与领导能力

(5) 行动力:具备高感性与高理性,勇于冒险,积极任事,实践理想

6. 学生应于毕业前修满通识课程共计 6 学分,其中通识美育类必须修满2学分。

7. 教师开设通识课程,应在规定期间内提交授课计划及相关资料,经通识教育中心审查通过后,始得开课。

8. 学生评分标准应清楚叙明,如课堂出席率与参与度、课堂报告、期中考试、期末报告缴交、期末考试等项之比重分配。

9. 对学生评分的各种佐证资料,教师应妥善留存至少五年以供查核。

10. 开课人数原则上以每班 60 人为准,以理论讲授为主之课以120为原则。若因课程实作、场地限制等因素,在通识教育课程开设规定内得经与通识中心协商后酌降修课人数。

11. 开课人数经本中心会议确认后,不得更改;非经本中心认定有毕业紧迫性之个案,亦不开放加签。

12. 通识中心依据教师授课计划进行线上审查;审查指标如下:

(1) 教师所开课程符合通识教育核心能力目标

(2) 授课内容与科目名称一致

(3) 授课内容具学术深度与知识份量

(4) 教学计划内容清楚、进度明确、评量或其他规范说明具体

(5) 授课教师具有开授课程的专业能力。

13. 审查之结果,提供授课教师作为改进教学计划之参考与回馈。

14. 每学期开设之通识教育课程,均于学期末进行教学意见反映调查。调查结果分送各授课教师,并得就评价意见结果进行了解检讨,必要时得召开相关研讨会议,以提升通识课程教学品质。

15. 通识教育中心得视需要,依本校教师聘任办法及相关规定提聘兼任教师教授相关课程。兼任教师担任通识课程,仍应依本要点之各项规定办理。

16. 本要点若有未尽事宜,悉依通识教育中心工作会议之决议办理,并由通识中心负责解释与实施。